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甜酒釀汁=私酒 8旬婦挨罰「不想活了」
聯合 更新日期:"2008/11/29 07:30" 記者楊德宜/桃園縣報導

甜酒釀汁(酒釀濾掉飯粒)算私酒?桃園縣平鎮市年逾八旬榮民遺孀張招華、楊順琴,在市場販賣甜酒釀汁,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認為兩人賣私酒,帶回偵訊,將依違反菸酒管理法開罰五萬至五十萬元,兩名老婦難過得痛哭「不想活了」。

「釀高粱酒、米酒才該捉吧?不去捉賣假酒、私酒賺暴利的商人」,平鎮市忠貞里長尹黃愛紅得知氣炸了,指將兩名老人帶上警車,根本是欺負老人衝績效。

桃園縣政府財政處資金及菸酒管理科說,「捉老人衝績效」說法太以偏概全,這是財政部專案稽查,全國同步進行,同樣也在抓私酒大廠。凡販賣沒經過財政部核准許可的私釀酒,酒精含量在百分之零點五以上,都要取締。龍岡派出所員警說,警方配合縣府查察,也很無奈。

台南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則指出,財政部的查緝專案,主要針對以工業酒精還原製成低價米酒,追查製程與來源,並非針對甜酒釀,且甜酒釀也一直未認定為「酒類」。新竹縣政府財政處主辦私酒查報人員也表示,常見的酒釀與酒糟,被列為「料理食品」,屬食品不列為酒類。

八十歲的張招華說,前天上午突然來了五、六人,「他們走回來,拿相機一直拍,說我賣私酒,然後警車就把我帶走」。

八十二歲的楊順琴說,她到派出所好害怕,求警察放過她,警察也說知道她是好人,但沒有辦法。甜酒釀汁是賣給產婦坐月子喝的,可以補奶汁,不懂為何違法?

「政府沒有宣導,我賣快卅年,不知現在不能賣」,張招華說,最近天氣冷才擺出來賣,連一瓶都還沒賣出去,活了這麼大把年紀第一次上派出所,嚇壞她了。

兩人得知恐將罰五萬元以上,當場痛哭說「不想活了」。張招華說,丈夫去年過世,最近才打起精神賣醬菜,一個月收入頂多兩、三千元,不知為何被告發。

楊順琴也說,她守寡卅多年,獨力拉拔四十多歲智障兒子,也不知自己做錯了什麼。

尹黃愛紅說,政府太過分了,街頭處處可見賣酒釀
湯圓,這些業者是不是都要「法辦」?縣政府第一次查緝,好歹也先勸說警告,哪有第一次就罰錢,把老人帶進派出所偵訊?

 

 

有時看到偉大的執法人員耍寶,實在會讓人啼笑皆非。如果是一般非執法人員的話,認知有問題,未必是錯誤認知者的問題,但是錯誤認知沒有導正,會為自己及受錯誤認知傳播者帶來更大的誤解。

甜酒釀汁等不等於私酒呢?

先搬出我國對酒類的定義來看看:
菸酒管理法
第 4 條 本法所稱酒,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○.五之飲料、其他可
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。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
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,不以酒類管理。
本法所稱酒精成分,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,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
分比而言。
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,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,且未
添加變性劑之酒精。
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,以供工業、製藥、軍事、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
為限。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、進口、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
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酒類標示管理辦法
第5條
  酒類之產品種類,應依下列分類標示之,但其分類有細類者,得標示其細類:
(中略)
    三、穀類釀造酒類:指以穀類為原料,經糖化、發酵製成之釀造酒。
(中略)
  七、料理酒類: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,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,或直接以酒精、釀造酒、蒸餾酒為基酒,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,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,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;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,係指以CNS6246N6126醃漬食品檢驗法,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。
  八、酒精類: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:
  (一)食用酒精:以糧榖、薯類、甜菜或糖蜜為原料,經發酵、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。
  
(下略)
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
第 3 條 前條所稱未變性酒精(以下簡稱酒精)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
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。
前項所稱酒精成分,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,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
分比而言。

這個法律依據更清楚吧:

新頒/彙編: 95年版彙編
日期文號: 財政部94/06/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
摘  要: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甜酒釀及酒糟則否
內  容: 一、含酒精成分超過0.5%之「半成品酒醪」,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「酒」之範疇,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;至「甜酒釀(成品)」及製酒之殘物「酒糟」,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「酒」之範疇,應予免徵菸酒稅。二、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。(財政部94/06/14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令)


然後來個參考裁判:

裁判字號: 94年訴字第671號
案由摘要: 菸酒管理法
裁判日期: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96年版)第一期 468-484 頁
相關法條: 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 ( 93.01.07 )
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( 94.11.09 版 )
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( 95.11.08 版 )
要  旨: 被告所查獲原告之酒精成品,關於D1及D2編號之部分,並未符合為菸
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酒之定義,被告對於該部分酒精成品,僅以
正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結果(同卷一二八至一二九頁),記載
D1及D2之乙醇各為九五.七四%及九七.二二%,但無檢驗其有無變
性劑乙酸乙酯成分,而認定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酒,自有
未合。

該裁判裡面對於變性酒精與酒的定義具有參考價值。

簡單來說,甜酒釀到底是酒還是食品呢?
菸酒管理法 第 4 條就明白的說了,酒是"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○.五之飲料,飲料是以飲用為通常用途,而且是飲用時酒精成分要超過0..5%…如果甜酒釀汁酒精濃度超過0.5%,跟私釀的葡萄酒一樣,是以飲用為目的的話,那甜酒釀汁就可以定義為酒。但甜酒釀汁是社會上通用的飲用酒類嗎?此時就必須看到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接下來的定義:"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。"甜酒釀汁應該是屬於前述定義的製品。再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八點的定義,酒精含量要超過90%以上,才符合酒精類製品的定義。(或許有人會想舉第三點的定義來為甜酒釀汁是釀造酒來辯護,這裡再強調一次,甜酒釀汁跟一般社會上慣用的酒類飲料不同之處,在於用途與使用習慣上不同。)所以上面引的判例是否定該案的梅子滷汁(含酒精)等製品為酒。

下面有則衛生署食品衛生局把酒釀當成調味品的新聞,調味品也是食品的一環:


http://food.doh.gov.tw/news_1.asp?idCategory=9&idx=2110
正月十五吃元宵
台東縣衛生局 97.2.19
(中略)
水煮以外各種吃元宵的方法都會增加元宵熱量,有些民眾吃油炸元宵或煮湯時添加砂糖、酒釀調味品,則營養成份即有所不同,就防止肥胖的觀點不鼓勵過量攝食。
(下略)

當前台灣社會潛藏著某種隱憂,即執法人員(包含警察)恣意裁量與違反比例原則(就本案件來看,叫作用大砲打小鳥)的情形一直都存在,有時看起來都是小事,但事情一多,遭受傷害的是人民對政府執法正當性的信任感會越來越低。
阿婆被官員修理在某些人眼中看起來都只是小事,或許這些認為是小事的大大們對這個政府的信任度比較高吧,自然也對這些恣意與違反比例原則的『公權力行為』充滿信任感。但我很希望在產生信任之前,能夠知道執法人員腦袋裡面裝的是什麼,為什麼會在菜市場對兩位年紀加起來超過150歲的阿婆進行稽查?
後來在網路上搜尋到一份文件,可能是他們發動大執法的依據,而他們可能是這樣解讀的:

http://163.30.162.10/~com001/consumer/1.doc 桃園縣政府九十四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
針對私酒釀製販售情形積極研擬有效之管理及輔導措施

最後3行只是玩笑話阿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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